办事指南详情
项目编号
3701000103802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环保局
设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项目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对原有污染源一并提出治理措施,新、旧污染源能同时达到标准要求的;未列入区域、流域限批或禁批范围。选址地块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项目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对原有污染源一并提出治理措施,、旧污染源能同时达到标准要求的;未列入区域、流域限批或禁批范围。选址地块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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