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举报规则

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系统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各分局、各市环保局依照职责组织实施。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市环保局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依法受理。经初步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本规定迅速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信函举报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有奖举报”字样。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并由受理部门登记下列情况:

网络举报请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网上投诉”栏目中的“信访投诉”页面内填报有关信息。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及奖励金额。

(一)举报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属一般阶次,奖励举报人1000元。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的;

2.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二)举报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属较重阶次,奖励举报人2000元。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3.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超标排污的;

4.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六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的。

(三)举报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属严重阶次,奖励举报人3000元。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违法倾倒超标污水,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偷排工业废水、废液,或者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4.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的;

5.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源,或者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四)举报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严重污染环境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奖励举报人4000元。

(五)发现并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有效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以及为放射源丢失、被盗提供重要线索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第七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时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各级财政从本级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市、区(市)环保部门受理公众举报并予以调查、核实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举报查处结果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并填写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匿名举报按第四条办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到受理其举报的环保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不属于环保职责范围内的。

第十七条 有奖举报电话及联系地址

市南分局:82799567 地址:伏龙路11号乙

市北分局:83717302 地址:鞍山二路46号

李沧分局:84634067 地址:兴华路32号

崂山分局:88993215 地址:银川东路27号

黄岛分局:86768211(东区) 地址: 江山南路666号

86116850(西区) 地址:灵山路59号

城阳分局:87868309 地址:德阳路197号

高新区分局:68953016 地址:新业路69号

即墨市环保局:88513528 地址:振华街146-1号

胶州市环保局:82289271 地址:太平路27号

平度市环保局:88300567 地址:郑州路408号

莱西市环保局:88499900 地址:威海东路27号

受理举报电话:12345、82860870(工作时段)

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 地址:延安一路41号308室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四市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举报规定
我要举报